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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堰镇人民政府与李**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家堰镇人民政府、李**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蒋家堰镇人民政府、李**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竹溪县**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9月11日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裁判结果

蒋家堰镇人民政府兑现2012年8月1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从转移支付中将协议余款5407.53一次性支付给李**,李**不得再要求蒋家堰镇人民政府及猫子沟村村委会支付所有已支付款项利息,双方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作废,2014年9月11日达成的协议为最终协议。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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