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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尚*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与申请人尚*、申请人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至4月份,申请人尚*以投资理财为由,向申请人魏**多次借款合计29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魏**多次催要无果,现申请人魏**要求申请人尚*尽快偿还借款,申请人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另查明,申请人尚*、申请人魏**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离婚。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6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尚*、申请人魏**共同偿还申请人魏**借款2900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8日前偿还250000元,剩余款项4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还清。若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偿还,则申请人魏**可就所有未偿还款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魏**与申请人尚*、申请人魏**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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