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与被执行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已按达成的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现金114000元并自愿承担执行费161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