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明**、柯*等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与被执行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已按达成的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明平娥、柯*、柯**现金114000元并自愿承担执行费161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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