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彭*、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裁判结果

申请人彭*、凌**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鄂HK2815轻型普通货车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凌**按次要责任赔偿;

二、鄂HA0689小型轿车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彭*按主要责任赔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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