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彭*、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裁判结果
申请人彭*、凌**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鄂HK2815轻型普通货车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凌**按次要责任赔偿;
二、鄂HA0689小型轿车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彭*按主要责任赔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