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胡联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石朝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胡**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12月22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车辆损失以物价部门或保险公司定损后由王**承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