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5年7月14日及15日暴雨,致使申请人张**承包的台子湖溢洪受阻,造成罗**荒田鱼池受损。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双方在沙洋县**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张**一次性赔偿罗建军42000元,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解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与申请人罗**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