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诉申请人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赵**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赵**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徐**、赵**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原告张**诉被告被告雷**、赵*、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杨**、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郭*、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郭**、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文建桥、祝会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秦**、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马**、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杜**、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