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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北京鸟**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顾**以与北京鸟**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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