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十案中,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五十案合并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十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500元(已由原告北京**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1250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