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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份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乐**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乐**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且没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综上所述,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且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号楼C座801,亦不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现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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