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俱乐部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俱乐部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800元,本案执行费62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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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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