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尚*侵犯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尚*侵犯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吉**二知初第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194首音乐电视作品(详单附后);二、被告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8200元;三、被告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365.5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尚*已将执行和解款20750元通过吉林**民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本院(2014)吉**二知初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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