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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北京鸟**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津市**限公司以与北京鸟**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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