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津**有限公司以与北京鸟**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