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44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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