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宝马音乐会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宝马音乐会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