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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柘**旅游局、柘**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柘**旅游局、柘**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柘**旅游局、柘**视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柘城**旅游局、柘**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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