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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鲁山**视局因豫剧《薛丁山招亲》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电视局因豫剧《薛丁山招亲》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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