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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龙诉沃**有限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店等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店、通用**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1元,减半收取4430.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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