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普利**限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3日原告**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发现湖南普利**有限公司有新的侵权问题,需要调整诉讼思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利**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利**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00元减半征收3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