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县兴**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因为申请人刘**不同意本院所查封账,不复印查阅法院查封的账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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