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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腾**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大力真空**公司、钟**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内部原因为由,于2014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0元,撤诉减半收取5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10元,二项合计880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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