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与陈**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所有的财产均被司法处置完毕,无余额可供本案分配。被执行人陈**在舟山**民法院申报的债权,本案按比例参与分配,受偿59854元,尚有316646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8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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