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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有限公司与深**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金赛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南充市**有限公司、李**、李**、李**、陈*以及第三人深圳金**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深圳金赛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440.33元,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且未提出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深圳金赛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金赛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金赛银坤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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