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中银**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70号冠达大楼一、四、五、六层。
请求人防城港**限公司因与中华联**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生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向被请求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取涉案船舶u0026ldquo;富航89u0026rdquo;轮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水路货物运单》原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防城港**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请求人中银保**建分公司持有的u0026ldquo;富航89u0026rdquo;轮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水路货物运单》原件予以提取。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