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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与泰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泰**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泰**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是一宗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故应当由武**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签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单一份,被保险人为被告泰州**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拖欠保险费用,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舶保险合同系海上保险合同,属于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泰**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武**法院管辖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武**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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