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陆**与溧水**磁瓦厂工伤事故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