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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实**限公司与日照钢**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力实**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钢**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原告恒力实**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恒力实**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日照钢**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力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34元减半收取36217元,由原告烟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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