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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