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限公司、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限公司建宁分公司、第三人李**复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1月28日以第三人李**已支付给其复印费3500元(含诉讼费25元),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