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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罗**复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罗**因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速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速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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