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任公司与被告杭**古籍书社、被告华东师**有限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青**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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