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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洋**公司与被告PT.Smb工业公司、汇丰保**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宏洋**公司与被告PT.Smb工业公司、汇丰保**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PT.Smb工业公司、汇丰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洋**公司撤回对被告PT.Smb工业公司、汇丰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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