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平财**浙江分公司与舟山**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太平财**浙江分公司与舟山**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平财**浙江分公司于2015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赢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均已被处置,剩余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其抵押债权,无余额可供本案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25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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