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与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与丁*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在诉讼阶段已外出避债,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丁*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定海区人民法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其与妻子名下的房产已被司法处置,无余可供分配。普**法院、定海区人民法院对其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已程序终结执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7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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