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工商**龙江省分行股票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龙江省分行股票侵权纠纷一案,齐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齐*三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162号民事抗诉书,以齐齐**人民法院(2010)齐*三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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