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店、通用**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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