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张**被银泰百**限公司任命为银泰百货浙东区区域大客户部总经理,负责区域团购年度销售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即负责大客户团购银泰商业电子消费卡业务。张**为弥补个人做服装生意亏损和归还外债,在向客户出售银泰商业电子消费卡过程中,让客户先付款后领卡,将客户购买的银泰商业电子消费卡折价套现,利用客户付款和领卡之间的时间差,循环操作挪用资金,造成银泰百**限公司账面亏空。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4日,张**以购卡返点吸引王*、吴*、张**、麻*购买共计人民币783万的银泰商业电子消费卡。张**以交付客户为由从公司领走消费卡后套现,将部分款项用于弥补上述账面亏空。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失联,后其携带剩余赃款潜逃至缅甸。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在乘车经过云南省**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边防执勤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高*、王*、张**、吴*、张**、麻*、金*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职务任免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档案,营业执照,岗位职责清单,团购业务拓展激励办法,卡业务管理基本办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银行卡对账单,购卡单信息,POS单,汇款单,收据,退款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张**提出其被抓获时正准备去投案,辩护人提出张**有自首情节,经查,张**被边防执勤人员盘问时,未直接表明其出行目的和身份情况,张**提出其准备去投案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张**被抓获时,随身带有其本人申办的多张银行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银行卡登记信息确认张**的身份,因此,张**不符合自动投案要求,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张**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二、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83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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