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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以(2014)一中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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