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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孙*担任诸城市密**协会兰山分会会长,在方城镇发展了刘**、刘**、王某某、闵*、刘*甲五家养殖户,该五家养殖户分别向协会预交了饲料款,其中刘**和刘**向协会预交了45500元、王某某预交了45500元、闵*预交了45500元、刘*甲预交了27300元,该协会分多次给兰山分会送了131577.2元的饲料供这五家养殖户使用。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孙*将兰山分会剩余价值41825.2元的饲料转移并私自销售,赃款占为己有,此外,被告人孙*还通过假冒养殖户刘**、王某某打欠条顶账的方式,侵占协会11580元的饲料款。以上财物共计53405.2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还。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刘**、刘**等人的欠款条。

(2)控告书。

(3)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人的任职申请表。

(4)永澳饲料销货清单。

(5)流水账目及清单。

(6)真假货物签收单。

(7)清单一份。

(8)郝**任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9)郝**收到孙*侵占协会饲料款53405.2元,和刘*甲领取的饲料款12030元的收到条,共计65435.2元。

(10)谅解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沈*的证言:我是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行业胁会兰**会的业务员。诸城市密州**业协会兰**会是在2015年1月份成立的,孙*担任兰**会的分会长,业务员有我、王*(我们都叫王*x)、李**、刘*甲,孙*负责全部事物,我们几个业务员负责发展养殖户送饲料,谁发展的养殖户谁负责送饲料。

诸城市**行业协会兰山分会总共发展了五家养殖户,有刘**,刘*乙,王某某、闵*,刘*甲。刘*甲既是养殖户也是业务员。

养殖户刘**是我发展的。刘**和刘*乙合伙在新桥新发合作社贷了5万元,刘**用了2万元,刘*乙用了3万元,刘**这2万元的贷款在合作社直接转的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行业协会了,就相当于刘**预交给协会的饲料款,刘**需要饲料就由我负责给送,刘**收到饲料后在欠款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份,我留一份,刘**留一份。

2015年4月15日之后,诸城市密**协会兰山分会的饲料都是养殖户刘**、刘**、王某某、闵**、刘*甲在新桥新发合作社贷的款,由协会支付贷款的利息,这5家养殖户的贷款直接转到协会,就相当于预交给协会的饲料款、然后协会用这些钱购买了饲料,放在兰山分会供这5家养殖户使用。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这三张欠款条我看了,这三张欠款条是孙*让我写的假欠款条,实际上没给刘**送饲料。

“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曰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这三张假欠款条的饲料,孙*安排我给卖了,卖了3230元,这3230元都给孙*了。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2190元”我看了,这张欠款条的饲料是我和孙*给送的。当时因为晚上送的,我也没带欠款条,后来又找刘*甲补的单子。上边的签名是刘*甲写的,手印也是刘*甲按的。

(2)证人王*的证言:“王*x”是我以前上学的名字,别人有都叫我“王*x”,我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我是诸城币密**协会兰**会的业务员。诸城市密州**业协会兰**会是在2015年1月份成立的,孙*担任兰**会的分会长,业务员有我、沈*、李**、刘*甲,孙*负责全部事物,我们几个业务员负责发展养殖户送饲料,谁发展的养殖户谁负责送饲料。

诸城市**行业协会兰山分会总共发展了五家养殖户,有刘**,刘*乙,王某某,闵*,刘*甲。刘*甲既是养殖户也是业务员。

养殖户刘*甲是我发展的,还有养殖户王某某也是我发展的。刘*甲在新桥新发合作社贷了3万元,这3万元的贷款在合作社直接转的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行业协会了,就相当于刘*甲预交给分会的饲料款,刘*甲需要饲料就由我负责给送,刘*甲收到饲料后在欠款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份,我留一份,刘*甲留一份。后来因为我看刘*甲需要饲料量多,认识养殖户多就让刘*甲干了诸城市密州**业协会兰山分会的业务员。

王某某在新桥合作社贷了5万元,这5万元的贷款在合作社直接打到了诸城市**猪行业协会了,就相当于王某某预交给协会的饲料款,王某某需要饲料就由我负责给送,王某某收到饲料后在欠款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份,我留一份,王某某留一份。王某某家的的欠款条有时候王某某签名按手印,有时候王某某的老婆签王某某的名按手印。

2011年4月15日之后,诸城市密**协会兰山分会的饲料都是养殖户刘**、刘**、王某某、闵*、刘*甲在新桥新发合作社贷的款,由协会支付贷款的利息,这5家养殖户的贷款直接转到协会,就相当于预交给协会的饲料款,然后协会用这些钱购买了饲料,放在兰山分会供这5家养殖户使用。

出示“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1日,今欠人民币132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三张欠款条我看了,其中“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曰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和“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曰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两张欠款条是孙*让我写的,实际没给王某某送饲料。

“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和“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1日,今欠人民币1320元”,这两张欠款条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和“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二张假欠款条的饲料孙*安排我给卖了,卖了3000元,这3000元都给孙*了。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2190元”我看了,这不是我给刘*甲送的。

(3)证人董*的证言:我是山东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在沂南县青坨镇斗沟村设立了一个存放猪饲料的仓库,我主要负责这个仓库的事情。我们公司总部在潍坊高密市徐辛路中段东侧,公司主要生产猪饲料,我们公司在沂南县青坨镇斗沟村设立了一个中转库,主要存放猪饲料。

我认识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的郝**,但不是很熟,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兰山分会在我们这边拉过猪饲料,总共拉两次。

我通过查看发货记录,诸城市密**协会兰山分会第一次拉货是在2015年4月16日来拉“103”型号的猪饲料43袋,第二次是在2015年4月25日拉了“103”型号的猪饲料50袋。

诸城市**猪行业协会兰山分会来拉货不需要什么手续,都是郝**把饲料款通过银行转过来,然后他们来拉货就说拉什么型号的,郝**已经把钱打过来了,我就把饲料给他们,他们就拉走了。

第一次是两个人来拉的,开的一辆面包车,第二次是一个人来拉的。第一次来拉货的人当中有一个人叫孙*,我也是听别人叫他名字孙*,其他人我不认识。

这两次的猪饲料款都付清了,都是郝**通过银行转过来的。

(4)证人贾*的证言:我是搞运输的。我给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的郝**拉过饲料。2015年5月6日,郝**给我打电话让我在罗**饲料厂拉7.24吨猪饲料送到兰山区新桥镇新桥村,我在5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拉到郝**说的地方之后,诸城密州街**业协会兰山分会的孙*让我拉到方城兰山分会,我和郝**电话确认,郝**同意了,我就把这7.24吨饲料拉方城镇兰山分会去了。当时是孙*的老婆在家卸的货,卸完货之后,我把永奥饲料厂开的发货单给孙*的老婆了。

当时快卸完货的时候,孙*回去的。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没有给我开收到条。我拉这7.24吨猪饲料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的孙*知道,就是孙*给我打电话让我拉去的。我拉这7.24吨猪饲料价值25277.2元。

我拉这7.24吨猪饲料是“550”型号的一吨,“551”型号的一吨,“552”型号的5.24吨。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2015年4月15日至兰山分会关门期间在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担任业务员,我是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的养殖户。

我是兰山分会的业务员王*发展的养殖户,我在新桥新发古作社贷了3万元的款,这3万元贷款合作社直接转到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行业协会了,就相当于我向协会预交了3万元的饲料款,协会用这些钱购买饲料放在方城兰山分会这边,我需要饲料就由兰山分会给我送,我收到饲料后,在欠款条上签字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份,我留一份,兰山分会留一份。

我总共在兰山分会收到价值39330元的饲料.我实际应该领取27300元的饲科.我多领了价值12030元的饲料。我也不知道多领了饲料,当时我没算账,后来算账的时侯才发现多领了12030元的饲料.

我在兰**会多领的12030元的饲料我打算和孙*结清账目,兰**会的业务员王*、沈*都给我送过饲料,兰**会的会长孙*也给我送过。

(6)证人刘**的证言:我是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的会员,也就是养殖户、我认识孙*,他原来是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的会长。

我和刘**一起在新桥合作社贷的款,总共贷了5万元,我用了3万元,刘**用了2万元。这3万元贷款在合作社就直接转到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协会了,利息由协会支付,就相当于我向协会预交了3万元饲料款,然后我们需要饲料的时候就和兰山分会的联系,由分会的把饲料送的我家里,收到饲料后,我们在欠款条上签字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联,我留一张,兰山分会留一张。

我在孙*那里共领了六次,总共领了10653元的饲料。分别是在2015年4月15日领了900元的饲料,2015年4月20日领了1745元的饲料,2015年4月25日领了1175元饲料,2015年5月2日领了1610元的饲料,2015年5月9日领了1230元的饲料,2015年5月11日领了360元的饲料,2015年4月1日领了2150元的饲料,2015年4月8日领了1483.00元的饲料。

我是兰山分会业务员沈*发展的养殖户,我需要饲料都是沈*给我送的。孙*,男,家是方城的,是诸城市密**会兰山分会的会长,现在在方城镇驻地卖饲料。

(7)证人闵*的证言:我是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的会员,也就是养殖户,我认识孙*,他是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的会长。

2015年4月14日,我在新桥一家专业合作社贷了5万元的款,合作社给我推荐了诸城市密州**猪协会,我觉着这个协会还行,就加入了诸城市密州**猪协会,我这5万元的贷款其中的45500元的贷款直接转到诸城市密州**猪协会了,剩余的钱扣除充当利息,这5万元的利息由协会支付,就相当于我向协会预交了45500元饲料款,然后我需要饲料的时候就和协会的郝**联系,由兰**会的孙*安排人把饲料送的我家里,收到饲料后,我们在欠款条上签字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联,我留一张,兰**会留一张。

诸城市密**会兰山分会是在2015年5月12日左右不给我送饲料的。兰山分会的工作人员说郝**拿钱跑了,现在兰山分会的这些饲料都是孙*购买的,我需要饲料就得拿现钱买。我在孙*那里共领了六次,总共领了8311元的饲料。分别是在2015年5月8日领了360元的饲料,2015年4月15日领了1200元的饲料,2015年4月21日领了1825元饲料,2015年4月26日领了3240元的饲料,2015年5月12日领了900元的饲料,2015年5月9日领了786元的饲料。

(8)证人刘**的证言:我是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的会员,也就是养殖户。

我认识孙*,他是诸城市密**会兰山分会的会长。我和刘*乙一起在银行贷的款,总共贷了5万元,我用了2万元,刘*乙用了3万元。这2万元贷款在银行就直接转到诸城市密州街道农友养猪协会了,利息由协会支付,就相当于我向协会预交了2万元饲料款,然后我们需要饲料的时候就和兰山分会的联系,由分会的把饲料送的我家里,收到饲料后,我们在欠款条上签字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联,我留一张,兰山分会留一张。

我在孙*那里共领了四次,总共领了1501元的饲料。分别是在2015年4月15日领了625元的馄料,2015年4月20日领了135元的饲料,2015年5月2日领了495元饲料,2015年5月11日领了246元的饲料。

出示“2015年4月24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1610元”,“2015年5月3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1170元”,“2015年4月28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450元”这三张欠款条我看了,这三张欠款条的事我知道,当时是孙*拿这三张欠款条送给我的,送给我的时候就已经签了“刘**”的名并且按手印了,但这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我纳的手印,并且我也没收到饲料。当时孙*给我这三张欠款条的时候就给说我付多少钱就会给我多少钱的饲料,这三张欠款条的事不用我管。后来,协会的苗**来查账,我把这三张欠款条的事和苗**说了,当时苗**也把这三张欠款条拍照了,现在这三张欠款条已经被兰山分会送货的沈*拿走了。

“2015年4月24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1610元”,“2015年5月3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1170元”,“2015年4月28日,债款人刘**,今欠人民币450元”这三张欠款条总共共是3230元的饲料。

3、被告人孙*于2015年6月11日的供述:我是今天下午17点多钟在兰山公安局方城派出所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传唤至经侦大队的。因为我侵占诸城市**猪行业协会的猪饲料的事情被传唤到公安机关。

2015年1月份,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在兰山区方城镇成立了兰山分会,我担任兰山分会会长。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兰山分会是在2015年1月份成立的,地址在兰山区方城镇驻地,兰山分会总共有五个人,有我,沈*,王

艺*、刘**、李**。我是兰山分会的会长,沈*、王*x、刘**、李**是我发展的业务员,我们都下去跑业务的时候,有时我老婆在分会看门,分会的事情由我负责。

诸城市**猪行业协会兰山分会我共发展了五家养殖户,有刘**、刘**、王某某、刘**、闵*。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我看了,这三张欠款条我知道,这三张欠款条是沈*写的,因为当时我们怕郝**跑了,所以我们才造的这三张假欠款条。这三张欠款条总共是3230元。

刘**是沈*负责送的货,我总共向刘**发了价值1501元的饲料。

出示“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1日,今欠人民币132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四张欠款我看了,这四张欠款条我知道,这是我的业务员王*x写的,也是怕郝**跑了,所以才写的这四张欠款条。这四张欠款条总共8350元。王*某是王*x负责给送货的,总共给王*某发了价值29495元的饲料。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2190元”这张欠款我看了,这张欠款条是我和沈*一起去给刘*甲送的货,上边的签名也是刘*甲签的字,刘*甲手里没有这张欠款条,这张欠款条在沈*那里。刘*甲是王*x负责送的饲料,我总共给刘*甲送了价值39330元的饲料。刘*甲多领了价值9330元的饲料。

刘*乙是沈*和王*x负责送的货,我总共给刘*乙送了价值11115元的饲料。闵*开始是李某某给送,后来是沈*给送的,总共送了价值8311元的饲料。我总共给送了价值89752元的饲料。

我们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的五家养殖户,都是新桥新发合作社贷的款,刘*乙和刘*丙合伙贷了5万元,王*某贷了5万元,刘*甲贷了3万元,闵*贷了5万元,利息由我们协会支付,这五家贷的款都直接转我们协会了,就相当于这五家预交给我们协会的饲料款,我们协会把饲料放在方城兰山分会这边,这五家养殖户需要饲料就由兰山分会负责送。刘*丙是沈*发展的养殖户,刘*乙是我发展的养殖户,王*某是王*x发展的养殖户,闵*的是郝**发展的养殖户,谁发展的客户谁负责给送货,每天的下午我们在兰山分会对账,查看这一天总共送了多少饲料。

2015年4月15日之后,我们分会的饲料都是郝**付的款送的饲料。还有我和沈*去沂南青坨斗沟村拉两次饲料总共拉了93袋“103”型号的猪饲料,去沂南拉这两次,都是郝**付的款。

郝**总共送了价值131577.2元的饲**山分会还剩价值41825.2元的饲料。我们兰山分会剩的价值这41825.2元的饲料让我转到孙**的猪场里了,现在还在猪场里。

兰山分会开的“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目2015年4月21目,今欠人民币1320元”,“债款人王*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些价值11580元的假冒欠款条的饲料都卖了,具体卖哪去了我不清楚,都是沈*和王*x卖的。

我总共侵占了诸城市密州街**业协会兰山分会价值62735.2元的饲料,其中包括刘*甲多领的价值9330元的饲料。

被告人孙*于2015年6月12日的供述: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剩余价值41825.2元的饲料我转走是因为当时郝**要把方城的兰山分会取消了,我自己也想在这个地方开个门头卖饲料,我想把这些货自己给卖了,因为郝**的这些饲料上边都印的“农友协会”,所以我就把这些饲料转走了。

这些剩余价值41825.2元的饲料大部分都被我卖出去了,卖了3万元左右,还剩下大约价值7000元左右的饲料,这些价值7000元的饲料现在还放在孙**的猪场里的。

我卖的这3万元左右饲料款,我买饲料了,买的饲料放在我方城的门头卖了。我在方城的门头就是原来兰**会的地方,郝**把兰**会取消了,我就接着在这个地方开个门头自己卖饲料,门头名叫饲料厂家直销。是在2015年6月4日开业的。

兰山分会开的“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债款入主保法,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1日,今欠人民币132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曰,今欠人民币1200

元”,这些假冒的欠款条我知道,是我让沈*和王*x写的。

我造的这些假欠款条总共卖了11580元,这些钱被我消费了。

被告人孙*于2015年6月12日的供述:我总共侵占诸城市**猪行业协会62735.2元。因为刘*甲是我们兰山分会的业务员,要货我们就给,我们一直没给刘*甲算账,所以才导致了刘*甲多领了9330元的饲料。我下步想把侵占的钱还给协会,争取宽大处理。

被告人孙*于2015年6月16日的供述:我想再讲一下转走诸城市密州街道**兰山分会剩余价值41825.2元饲料的事。

上次我没有记清楚,其实剩余的41825.2元的饲料都让我给卖了。这些饲料款都让我自己买饲料了,然后放在我自己的门头上又给卖了。我总共有四个业务员。沈*,男,27岁左右,户籍在临沂市平邑县资邱镇,手机号是1558817012l。王*x其实原名叫王*,男,36岁,户籍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华城村,手机号是155642963330。刘*甲,男,27岁左右,户籍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小义山村,手机号是1582132。李某某,男,30岁左右,户籍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永固庄村,手机号是1341023。

被告人孙*于2015年7月27日的供述:2015年1月份,诸城市密州街**兰山分会在方城镇成立了兰山分会,我担任分会长。诸城**行业协会兰山分会是在2015年1月份成立的,办公地点的兰山区方城镇驻地,兰山分会总共有5个人,有我、沈*、王*、刘**、李**。我是兰山分会的会长,其他人是业务员,分会的事情有我负责。

我们兰山分会总共发展了五家养殖户,有刘**、刘**、王某某、刘**、闵*。我们分会发展的这五家养殖户都在新桥新发合作社贷的款,刘*乙和刘**两人合伙贷了5万元,王某某贷了5万元,刘**贷了3万元,阂庆德贷了5万元,利息由协会支付,这五家贷款都直接在合作社打到协会了,就相当于这五家向协会预交的饲料款,协会用这些钱购买饲料放在方城兰山分会这边,这五家养殖户需要饲料的时候,就由兰山分会负责送。我们把饲料送到时候,养殖户在欠款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款条一式两份,兰山分会留一份,养殖户留一份。

我们兰山分会给刘*乙送了10653元的饲料,给闵*送了8311元的饲料,给刘*丙送了1501元的饲料,王某某送了29495元的饲料,给刘*甲送了39330元的饲料。总共送了89290元的饲料。

我给刘*甲多送了12030元的饲料,实际刘*甲应该领27300元的饲料。因为刘*甲是我们兰山分会的业务员,要货就给,一直也没算账,所以才导致了刘*甲多领了饲料。

诸城市**猪行业协会总共给我们兰山分会送了131577.2元的饲料。

出示“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4日,今欠人民币161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1170元”,“债款人刘**,欠款始日2015年4月28日,今欠人民币45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5日,今欠人民币180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5月3日,今欠人民币403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1日,今欠人民币1320元”,“债款人王某某,欠款始日2015年4月27日,今欠人民币1200元”,这七张欠款条我看了,这七张欠款条的事情我知道,这些欠款条,都是我伪造的,实际上没给刘**和王某某送饲料。

我伪造的这七张欠款条价值11580元。

我共侵占诸城市**猪行业协会放在兰**会剩余的价值42287.2元的饲料,我伪造的欠款条11580元,加上我多给刘**的价值12030元的饲料,总共侵占了65897.2元。

我侵占诸城市**猪行业协会的钱,我已经退给诸城市**猪行业协会的郝**65435.2元了。

4、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被告人孙*,男,1978年1月29日生。

(2)抓获经过:2015年6月11日,在兰山**城派出所将涉嫌职务侵占的被告人孙*抓获,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身为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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