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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密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对罪犯刘**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刘**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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