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业监狱认为,罪犯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在万昌镇韩家村二社路口闲逛时,见被害人家中电视开着,便产生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该犯从家中拿出一把尖刀,一条绳子,来到被害人家中,用尖刀威胁,将嘴堵住,用绳子将其捆绑,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该犯现在吉林省**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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