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辽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5月19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3年10月9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3)吉**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债务纠纷和工资一事,对被害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于08年9月29日,该犯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进被害人居住的工棚并点燃,在被害人逃生时用刀刺被害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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