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53299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抗诉,吉林**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3)吉**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7日11时,在吉林市吉林经**股份有限公司聚合车间配料休息室内,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用活口扳手击打被害人后脑部两下,致使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案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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