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曹**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566元。吉林**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1月8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2月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0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6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不履行民事赔偿,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24日20许,曹**驾驶吉A-B8249号捷达出租车行驶到二道区丹阳路一面街50米处时,因减速停车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撕打,曹**用随身携带的蒙古**胸腰部3刀,致被害人死亡。曹**犯罪后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小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0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20.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不履行民事赔偿,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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