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姜**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四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关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277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3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李*(大)与李*(小)在QQ群聊天时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约定地点斗殴。2011年3月14日晚,李*(大)、杜*组织姜**、林**等数十人,李*(小)、梁**、王**组织翟冠航、董**等数十人,在四平市铁西区六孔桥西侧十字路口之间道上持械斗殴。李*(大)、杜*、姜**、林**等人使用刀具砍、刺梁**的头、背等部位,致梁**死亡。姜**系主犯、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主犯、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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