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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裁定核准死缓。原判认定其自首。河北**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1323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216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四次、表扬二次、专项表扬一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及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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