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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1999年12月8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河北**民法院于2002年9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6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35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20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考核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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