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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邯市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军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民法院于2005年3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原判认定其自首。河北**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2013年7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1329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217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三次,表扬四次,专项记功一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及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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