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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邯峰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河**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106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1069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表扬3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谢爱国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爱国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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